新交规9月1日开始实施_新交规9月1日开始实施闯黄灯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新交规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新交规9月1日开始实施的话题吧。
1.?½???9??1?տ?ʼʵʩ
2.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3.2019年9月1日武汉限行规定最新2019武汉载客载货汽车限行时间+区域范围
4.关于14年9月1号车辆年检新政的问题?
?½???9??1?տ?ʼʵʩ
9月份即将到来,对于国内汽车行业来说,除了迎来“金九”汽车销售旺季以外,还迎来了多项新政策的实施,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以及货车等方面,关乎到广大消费者的用车或购车方面的利益。下面就来看看这些最新政策对我们有哪些利好。明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近日,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细则》对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监管到环保审核等都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大的亮点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可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等“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通过检验检测的零部件可回流到维修厂投入使用,而且这里的检测标准与原型新品检测相同。
这对广大车主来讲有何意义呢?
报废车价格提升?对于车主来讲,报废机动车回收新规可进一步提升报废车辆的价值。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上半年,国内报废汽车的价格普遍在每辆400至600元之间。而随着细则施行,报废车辆价格预计将达千元以上。
另外,《细则》还取消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限制,报废回收企业和服务网点也将逐步增多,更便于车主处理报废车辆。而随着产业规模逐渐形成,机动车报废价格将有更大的提升空间。据悉,汽车拆解市场未来规模有望突破每年1100亿元。
维修成本降低?另一方面,消费者未来可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选择回收件或再制造零部件进行维修,性能上与全新件不差多少,但价格却大幅下降。尤其是对于车龄较长的车辆来说,维护成本将会明显降低。
以变速箱为例,由于再制造零部件按国家标准,要求与新件相当的性能,因此新变速箱和再制造变速箱在实际使用中几乎不差,但价格比新件要低40%-50%。
有利于环境保护?由于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的报废车拆解和回收规范细则,催生了报废车非法拆解的情况,过程中若废油废液、废旧蓄电池、气囊等处理不当,不仅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还会对土地造成不可逆的污染。
另外,报废车拆车件非法回流市场,加上非法拼装上路,会造成重大行车安全隐患,同时也会给车主带来违法风险。
总体而言,即将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新规对于广大有车一族都会是一个利好的政策。对于市场来说,更促进了报废车拆解回收这一产业发展,带来更多就业机会,同时更促进了国内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多赢的新政策。
货车新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第二阶段实施条款、《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第一阶段实施条款,从2020年5月1日顺延至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9月1日起,载货车/牵引车等将会实施新的安全技术规范,车上需要装各种安全系统和配件。因此有不少卡友担心随着载货车/牵引车等车辆制造成本提升,将影响日后买新车的售价。
先来说说新规的内容,该标准规定了多类载货车/牵引车的整车、制动系统、安全防护、报警及提示等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旨在提升车辆的安全性。
比如就牵引车而言,最高车速小于90km/h的牵引车需要配备驾驶室乘员保护、50鞍座、互换性铭牌、车道偏离报警、前向碰撞预警报警等;而最高车速大于等于90km/h的牵引车,则还需要在上述的基础上,配备电子制动系统(EBS)、转向轮盘式制动器、单胎胎压监测系统等,如果是非转向轴还需配备转向轴胎爆应急装置。
那么对于新车的售价有何影响呢?事实上,针对最高车速不超过90km/h的车辆,新条例中各项标准都采用的是“应”而非“必须”,算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会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对于新增配置无必要安装需求的用户来讲,其实也可以选择节省部分成本,不过这也只是个人看法,消费者还是要按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要购买车速大于90km/h的牵引车,新规中的新增配置就必须加装,新车在售价上就难免会有所上涨,如电子制动系统的市场价就在6000元以上,全套配置加装成本预计将达到万元以上。不过预计届时厂家和经销商会推出让利活动,减轻消费者的购车负担。
一直以来,大货车又被称为大“祸”车,由于其整备质量大,车辆的技术要求也不算高,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相当严重,许多驾驶员在公路上遇到货车也是能避则避。不过,如今《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货车的安全性。虽然其中增加了购车成本,但有什么比行车安全更重要的呢?
近年来,汽车市场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很大程度上便是受政策影响。而新政的实施事实上都是为了更加健康稳定的行业发展,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也带来了不少利好。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中国汽车行业将会迈向新的台阶。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主观:
2018年8月1日没有施行最新的交通新规,还是继续施行2011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13年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3年新的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领第123号)的附件2)对违法的处理如下: 一、闯红灯,记6分,罚200元。 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司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扣2分。 三、行驶途中拨打手机,影响安全驾驶,扣2分 四、有意遮挡号牌,变造号牌,记12分。2019年9月1日武汉限行规定最新2019武汉载客载货汽车限行时间+区域范围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14年9月1号车辆年检新政的问题?
武汉作为我国中部地区最大的城市,交通便利,城市发展较快,私家车和各类型的机动车逐渐变多,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和道路安全性的保障,将会在2019年9月1日作出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机制,确保市民出行更加安全便利,下面吗给大家分享最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关于加强我市载客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载客汽车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环线区域内(不含三环线)所有高架桥、隧道禁止大型客车通行(允许通行的高架桥、隧道除外)。
二、长江大桥、江汉桥禁止大型客车通行(公交车、新能源大型客车除外)。
三、武汉长江隧道、武汉长江公铁隧道、东湖隧道、水果湖隧道只允许9座(不含)以下小型客车通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为确保隧道通行安全,武汉长江隧道、东湖隧道每日1时至5时封闭隧道进行维护,禁止车辆通行;武汉长江公铁隧道每日0时至5时封闭隧道进行维护,禁止车辆通行。
四、左岸大道(江北大道段)禁止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
五、大治闸桥禁止7座(不含)以上的客车通行。
六、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高架桥,隧道,跨江、河、湖桥梁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设置有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除外)。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八、本市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关于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环线主线及区域内道路全天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通行。
二、载货汽车通行三环线区域内(不含三环线)所有桥隧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二桥、江汉桥及隧道内全天禁止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通行。
(二)高架桥及除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二桥、江汉桥外的跨江、河、湖桥梁全天禁止载货汽车(不含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通行(部分允许通行的高架桥除外)。
(三)部分因施工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以施工期通告为准。
三、下列区域(及其合围区域内道路)全日禁止本埠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一)三阳路(沿江大道至京汉大道)——京汉大道(三阳路至_口路)——_口路(京汉大道至沿河大道)——沿河大道(_口路至大兴一路)——沿江大道(大兴一路至三阳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二)八一路(洪山广场环路至卓刀泉北路)——卓刀泉北路(八一路至东湖南路)——东湖南路(卓刀泉北路至东湖东路)——东湖东路——沿湖大道(落雁路至梨园广场北路)——梨园广场北路——东湖路(梨园广场北路至杏林西路)——楚汉路(杏林西路至中北路)——中北路(楚汉路至洪山广场环路)——洪山广场环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但八一路、中北路、洪山广场环路允许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三)澳门路(解放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澳门路至黄浦大街)——黄浦大街(建设大道至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黄浦大街至澳门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四、下列道路全日禁止本埠载货汽车(不含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常青路、青年路(常青路至解放大道)、武胜路、鹦鹉大道(江汉桥至龟山南路)、龟山南路、武珞路、珞喻路、沿江大道(黄浦大街至三阳路)、黄浦大街(竹叶山环岛至长江二桥)、徐东大街(长江二桥至梨园环岛)、龟山北路(晴川大道至鹦鹉大道)、中南路(洪山广场环路至长江大道)、书城路(南湖大道—雄楚大道)、民族大道(南湖大道至雄楚大道)、南湖大道(珞狮南路至关山大道)、临江大道(罗家港路至建设十一路)。
五、下列区域(含区域内道路)、道路,每日7:00—22:00禁止本埠载货汽车(不含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本《通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一)区域
1、二环线(含)及地面层区域内。
2、珞狮路(雄楚大道至南湖大道)——珞狮南路——三环线(珞狮南路至光谷大道)——光谷大道——喻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东湖绿道(鲁磨路入口至盐湖大道广场北路)——徐东大街——二环线(梨园环岛至雄楚大道)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三环线)。
3、杨春湖路(友谊大道至团结大道)——团结大道(杨春湖路至站前路)——黄鹤路——和谐路(白云路至黄鹤路)——白云路——团结大道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4、临江大道-罗家港路-和平大道-建设八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临江大道)。
(二)道路
姑嫂树路(兴业路至三环线)、唐家墩路(兴业路至发展大道)、金桥大道(发展大道至三环线)、友谊大道(罗家港路至杨春湖路)。
六、三环外限货区域、道路。
(一)下列区域(含区域内道路)每日7:00—22:00禁止载货汽车(不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1、张公堤——东西湖大道——七雄路(东西湖大道至东吴大道)——东吴大道(七雄路至金山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合围区域(张公堤、东西湖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除外)。
2、珞喻东路(光谷大道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青王路至九峰一路)——九峰一路(光谷三路至花山大道)——高新大道(光谷五路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高新大道至高新二路)——高新二路(光谷三路至光谷大道)合围区域(不含三环线)。
3、武昌大道(金龙大街至纸坊大街)——纸坊大街(武昌大道至江夏大道)——江夏大道(纸坊大街至谭鑫培路)——谭鑫培路(江夏大道至文化大道)——金龙大街(武昌大道至文化大道)合围区域(含所列道路)。
4、黄陂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黄陂二桥东头)——木兰大街(钓台道至黄陂大道环岛)——双凤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双凤大桥东头)——百秀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百锦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
(二)康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和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宜居路(康居路至和平大道)全天禁止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七、左岸大道(江北大道段)全日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八、载货汽车通行下列桥梁需遵循如下管理规定:
(一)三环线主线、青菱高架桥、光谷三路跨沪渝高速桥、花山大道老武黄立交桥及严西湖大桥全天禁止总重55吨、轴重13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二)朱家河大桥、高新大道高架、左岭大道高架、先建村铁路跨线桥、冶金大道二号明渠桥全天禁止总重20吨、轴重10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三)武建桥全天禁止总重15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四)东方桥全天禁止总重10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五)大治闸桥全天禁止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十、本市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一致的保持不变,与本通告内容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转载自: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网
符合规定的新车六年内免上线年检。请核对行驶证上车辆类型,及附本上打印的截止年检年月。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新规:
若你的车是2012年12月 上牌的7座以下 的非营运小型私家客车。
那么根据新规,六年内(及2014年12月 及2016年12月)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期间车辆未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018年12月 仍需上线年检。
货车、面包车、公司注册车辆,均不在新规范围内。
非营运小型客车,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
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及货车,前10年每年年检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摩托车,前4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检一次。
好了,关于“新交规9月1日开始实施”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新交规9月1日开始实施”,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